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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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應備指定辯護案件登記簿、調卷簿、出庭日期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卷宗歸檔簿及其他必要之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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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 14 條的逐條釋義,因為上述資料主要涉及到其他法規和相關案例,並沒有提到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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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