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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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案件所編之卷宗,已終結者,應送所在法院檔卷室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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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15條,已經終結的辯護案件所編的卷宗應該送到所在法院的檔卷室保存。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辯護案件的卷宗可以被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查閱和參考之用。 例如,如果一個辯護案件已經終結,法院就應該將該案件的卷宗送到檔卷室保存,以便日後需要查閱案件相關資料。這樣可以確保辯護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可以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取得相關資料,以便進行進一步的研究、提起上訴或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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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