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公設辯護人須遵守所在法院辦公時間,並依規定簽到或簽退,如有疾病或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具請假書,送請院長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第3條,公設辯護人必須遵守所在法院的辦公時間,並按照規定進行簽到或簽退。如果公設辯護人因疾病或事故需要請假,則應填寫請假書並送請院長核准。 參考資料:《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公設辯護人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