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 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由各高等法院審核,每月將審核結果陳報一次,本院除審核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編報之各項統計報表外;得分別對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予以抽核,並參照各高等法院審核結果對承辦之統計人員予以獎懲。 審核報表工作,在本院由本院統計處負責,在各高等法院由各高等法院統計室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第3條,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統計報表由各高等法院審核。每月將審核結果陳報給司法院。此外,司法院除了審核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及各高等法院編報的統計報表外,有權對各高等法院分院以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的統計報表進行抽核。根據各高等法院的審核結果,司法院可以對統計工作的人員進行獎懲。在司法院內部,統計處負責審核報表工作;而在各高等法院內部,統計室負責這項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