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統計處對所屬統計單位製作之統計報表審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廢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
二 前項統計報表,包括按月按年,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法院推事辦案成績表及獎懲統計報表等三類。
三 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由各高等法院審核,每月將審核結果陳報一次,本院除審核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編報之各項統計報表外;得分別對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予以抽核,並參照各高等法院審核結果對承辦之統計人員予以獎懲。 審核報表工作,在本院由本院統計處負責,在各高等法院由各高等法院統計室負責。
四 公務統計報表審核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行政類統計報表之員工人數年報表內編制員額,是否與本院人事處、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人事室登記之人數相符。 (二) 行政訴訟案件報表 1 終結案件中平均一件所需日數,是否按照規定之方法計算。 2 行政訴訟案件性質分類及終結情形表 (502-02-04 表) 內一般程序,再審程序合計欄件數,是否與行政訴訟案件收結件數及辦理情形表 (502-02-03 表) 內有關欄所列之已結件數相符。 (三) 公務員懲戒案件報表 1 終結案件中平均一件所需日數,是否按照規定之方法計算。 2 被移送懲戒人服務機關及官等別,被移送懲戒原因及審定處分情形等三欄之合計數,是否一致;被移送懲戒人數是否大於或等於已結件數。 (四) 民事類統計報表 1 各審級法院民事事件案由分類,是否已按本院 (六九) 院臺廳一字第○四三八三號函之規定歸類。 2 民事第一審終結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報表 (505-02-03 表) ,標的金額件數,是否與同表終結件數欄之件數相近,其有關金錢類之標的金額件數,是否與同類案件終結件數相符。 3 第一審離婚事件表 (505-02-06 表) 之件數,是否與民事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及訴訟標的金額表 (505-02-03 表) 內已准離婚之勝訴及勝敗互見件數相符。 4 最高法院上訴、抗告、再審及聲請事件終結情形各表之合計件數;各高等法院或分院上訴、抗告、更審及再審事件終結情形各表之合計件數;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調解、破產、強制執行及再審事件終結情形各表之合計件數;是否均與各該法院民事事件收結表內各有關欄所列之終結件數相符。 5 報表內「其他」、「不詳」欄數字所佔百分比,是否已較上期減少。 (五) 刑事類統計報表 1 各審級法院刑事案件罪名表之罪名歸類,是否依「從一從重」規定辦理;如發現某一罪名科刑超過其最高本刑或低於其最低本刑,是否將加重或減輕之原因,在報表上予以註釋。 2 各審級法院刑事罪名表各罪名欄被告人數之合計數,是否等於或大於同欄之終結件數。 3 最高法院上訴、抗告、覆判、非常上訴,附帶民訴及聲請案件終結情形各表之合計件數;各高等法院或分院上訴、抗告、更審、再審及附帶民訴案件終結情形各表之合計件數;各地方法院或分院、公訴、自訴、再審及附帶民訴案件終結情形各表之合計件數,是否均與各該法院刑事案件收結表內各有關欄所列之終結件數相符。 4 各高等法院或分院道路交通案件收結及進行情形表 (504-02-24 表) 內第二審收結件數,是否與上訴案件收結情形表 (504-02-12 表) 及發回更審案件收結情形表 (504-02-14 表) 兩表內「駕駛業務」「非駕駛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駕駛業務」「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四項罪名收結件數之和相符,如不相符,是否已註明原因。 5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道路交通案件收結及進行情形表 (505-02-28 表) 內「第一審」收結件數,是否與第一審公訴及自訴案件收結情形表 (505-02-19 表及 505-02-20 表) 兩表內「駕駛業務」、「非駕駛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駕駛業務」、「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四項罪名收結件數之和相符,如不相符,是否已註明其原因。 6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少年及兒童管訓調查事件收結情形表 (505-02-32 表) ,少年及兒童審理管訓事件收結情形表 (505-02-33 表) ,少年刑事案件終結情形表 (505-02-34 表) 之收結件數,是否分別與少年事件收結及進行情形表 (505-02-30 表) 內第一審案件,調查事件,審理事件及兒童管訓事件收結及進行情形表 (505-02-31 表) 內調查事件,審理事件所列收結件數相符。
五 法院推事辦案成績年報表審核,應注意左述各點: (一) 推事在同一年度內休假、公假合併計算或病、婚、娩、喪假連續二週以上者,是否已在「在職月數」內扣除,並於備考欄註明其日數。 (二) 年中到職離職推事之到職離職日期是否在備考欄內註明。 (三) 結案折計件數及結案速度是否依照考查辦法規定核計。 (四) 辦理民事、財務執行推事是否按規定以配屬書記官人數、平均計算其結案折計件數,其配屬之書記官配屬時間,是否已滿六個月。 (五) 前款配屬書記官超過二人以上加分時,是否包括第二人在內。 (六) 推事在本年度得上訴之案件判決後,當事人不上訴或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之件數,如屬第二審者,是否以倍數計算。 (七) 結案折計件數及結案速度應得分數,如超過一○○分者仍以一○○分計;但其超過分數是否已在備考欄內註明。 (八) 推事兼辦提存或登記事件者,其收結件數是否已在備考欄內註明。
六 獎懲統計報表審核,應注意左述各點: (一) 「獎懲原因」各欄合計人數,是否與「機關及職別」各欄合計人數相符。 (二) 「獎懲原因」各欄性質相近似者,是否歸併計列。 (三) 報表是否於翌月二日前如期陳報 (四) 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獎懲案件,是否由核定機關列報,原報請獎懲機關有無重複列報情形。
七 審核各機關統計報表遇有左列情形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原報送單位查明原因或實際辦理情形;必要時得調閱原案卷及有關原始資料。 (一) 收結案件或某類案件數量急劇增加或減少者。 (二) 終結案件中平均一件所需日數,較上期增減特多者。 (三) 上訴 (抗告) 案件維持率,較上期增減特多者。 (四) 未結案件過多及經過時間過長者。 (五) 刑事案件保安處分人數及緩刑人數增減變動異常者。 (六) 財務案件終結件數及執行金額較上期特少者。 (七) 推事辦案成績實得總分數特高或特低者。 除四、五、六、七項所列審核事項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為統計報表之錯誤。 (一) 收結四柱數字不符者。 (二) 細數相加與總數不符者。 (三) 本期舊受與上期未結數字不符者。 (四) 甲欄數字誤填入乙欄者。 (五) 未按各表上填表說明填表者。 (六) 繕校錯誤或字跡模糊不清者。
八 本院所屬機關統計報表在年度內經核如有錯誤或遲延編報期限時,本院統計處得視情節分別予製表、複核及主辦人員以警告、申誡或記過之處分。錯誤或遲延編報期限之計算以表為單位。其計算及處理辦法由本院統計處另定之。
九 各高等法院審核所屬法院統計報表準用前二項規定。
十 本要點自下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