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 第 7 條
七 審核各機關統計報表遇有左列情形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原報送單位查明原因或實際辦理情形;必要時得調閱原案卷及有關原始資料。 (一) 收結案件或某類案件數量急劇增加或減少者。 (二) 終結案件中平均一件所需日數,較上期增減特多者。 (三) 上訴 (抗告) 案件維持率,較上期增減特多者。 (四) 未結案件過多及經過時間過長者。 (五) 刑事案件保安處分人數及緩刑人數增減變動異常者。 (六) 財務案件終結件數及執行金額較上期特少者。 (七) 推事辦案成績實得總分數特高或特低者。 除四、五、六、七項所列審核事項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為統計報表之錯誤。 (一) 收結四柱數字不符者。 (二) 細數相加與總數不符者。 (三) 本期舊受與上期未結數字不符者。 (四) 甲欄數字誤填入乙欄者。 (五) 未按各表上填表說明填表者。 (六) 繕校錯誤或字跡模糊不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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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當統計報表中出現下列情形時,統計處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原報送單位查明原因或實際辦理情形,必要時可以調閱原案卷及相關的原始資料: 1. 案件數量急劇增加或減少; 2. 平均處理案件所需天數較上期有特別大的增減; 3. 上訴案件的維持率較上期有特別大的增減; 4. 未結案件過多並且經過的時間過長; 5. 刑事案件保安處分人數或緩刑人數有異常的增減變化; 6. 財務案件終結件數或執行金額較上期特別少; 7. 推事辦案成績獲得的總分數特別高或特別低。 除了上述列舉的四、五、六、七項審核事項外,以下情形也會被視為統計報表的錯誤: 1. 收結四柱數字不符; 2. 細數相加的結果與總數不符; 3. 本期舊受與上期未結數字不符; 4. 甲欄數字誤填入乙欄; 5. 未按照填表說明填表; 6. 繕校錯誤或字跡模糊不清。 根據統計處的審核事項和錯誤情形,可以確保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上回答的內容參考了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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