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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 第 6 條

六 獎懲統計報表審,應注意左述各點: (一) 「獎懲原因」各欄合計人數,是否與「機關及職別」各欄合計人數相符。 (二) 「獎懲原因」各欄性質相近似者,是否歸併計列。 (三) 報表是否於翌月二日前如期陳報 (四) 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獎懲案件,是否由核定機關列報,原報請獎懲機關有無重複列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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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第6條,我們可以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 「獎懲原因」各欄合計人數,是否與「機關及職別」各欄合計人數相符。 這一條指出獎懲原因的合計人數應該與機關及職別的合計人數一致。換句話說,每一個獎懲原因所列的人數加起來應該等於該機關及職別的總人數。 (二) 「獎懲原因」各欄性質相近似者,是否歸併計列。 這一條提到如果獎懲原因的性質相近似,應該將其歸併計列。換句話說,如果有幾個獎懲原因在性質上相似,可以合併計算在同一個欄位中,而不必分開計算。 (三) 報表是否於翌月二日前如期陳報。 這一條指出報表應該在次月的2號前依期陳報。換句話說,統計報表的提交日期應該是每個月的2號。 (四) 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獎懲案件,是否由核定機關列報,原報請獎懲機關有無重複列報情形。 這一條提到如果有獎懲案件需要上級機關核定,應該由核定機關列報,而不是原報請獎懲機關重複列報。換句話說,核定機關需將核定後的獎懲案件列入報表,而不是由原報請獎懲機關再次列報同一案件。 這些釋義是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法規進行解釋。然而,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法規或範例與上述法條相關,因此無法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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