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 法院推事辦案成績年報表審,應注意左述各點: (一) 推事在同一年度內休假、公假合併計算或病、婚、娩、喪假連續二週以上者,是否已在「在職月數」內扣除,並於備考欄註明其日數。 (二) 年中到職離職推事之到職離職日期是否在備考欄內註明。 (三) 結案折計件數及結案速度是否依照考查辦法規定核計。 (四) 辦理民事、財務執行推事是否按規定以配屬書記官人數、平均計算其結案折計件數,其配屬之書記官配屬時間,是否已滿六個月。 (五) 前款配屬書記官超過二人以上加分時,是否包括第二人在內。 (六) 推事在本年度得上訴之案件判決後,當事人不上訴或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之件數,如屬第二審者,是否以倍數計算。 (七) 結案折計件數及結案速度應得分數,如超過一○○分者仍以一○○分計;但其超過分數是否已在備考欄內註明。 (八) 推事兼辦提存或登記事件者,其收結件數是否已在備考欄內註明。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案「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我們應注意以下各點: (一) 若推事在同一年度內休假、公假合併計算或病、婚、娩、喪假連續超過兩週,該假期天數應在「在職月數」內扣除,並在備考欄註明具體天數。 (二) 需在年中到職或離職的推事,其到職或離職日期應在備考欄內註明。 (三) 結案折計件數及結案速度的核計應遵循考查辦法的規定。 (四) 在辦理民事、財務執行案件時,推事應根據規定按照配屬書記官人數、平均來計算其結案折計件數。而配屬給予書記官的時間需滿足六個月之規定。 (五) 若配屬書記官超過兩人以上時,加分時應該包括第二個書記官。 (六) 若推事在這一年度內對某些案件的判決被上訴,但當事人最後決定不上訴、撤回上訴或上訴被判為不合法,而其中涉及第二審的情況,則應計算為倍數。 (七) 結案折計件數及結案速度所應得的分數,若超過100分,仍應以100分計算;但若超過分數已在備考欄內註明。 (八) 若推事同時兼辦提存或登記等事務,其收結件數應在備考欄內註明。 根據《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100.07.07訂定)第5條的規定,態度 5.6 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或是上訴不合法經駁回之件數,如果是第二審的案件,應計算為倍數。 以下列出參考資料: -司法院(2013)。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檢自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zh/judicial-print/Authoring/B5/%E5%8F%B8%E6%B3%95%E9%99%A2%E7%B5%B1%E8%A8%88%E8%99%95%E5%AF%A9%E6%A0%B8%E7%B5%B1%E8%A8%88%E5%A0%B1%E8%A1%A8%E5%AF%A6%E6%96%BD%E8%A6%81%E9%BB%9E.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