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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 第 8 條

八 本院所屬機關統計報表在年度內經如有錯誤或遲延編報期限時,本院統計處得視情節分別予製表、複核及主辦人員以警告、申誡或記過之處分。錯誤或遲延編報期限之計算以表為單位。其計算及處理辦法由本院統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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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第8條的規定,當司法院所屬機關的統計報表在年度內出現錯誤或未能按時報送時,統計處可以根據情節的不同,對製表、複核和主辦人員進行警告、申誡或記過等處分。錯誤或遲延編報期限的計算以每一份報表為單位,而計算和處理方法由司法院統計處自行訂定。可參考資料為司法院統計處審核統計報表實施要點第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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