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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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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財政局。 四、教育局。 五、產發展局。 六、工務局。 七、交通局。 八、社會局。 九、勞動局。 十、警察局。 十一、衛生局。 十二、環境保護局。 十三、都市發展局。 十四、文化局。 十五、消防局。 十六、捷運工程局。 十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八、觀光傳播局。 十九、地政局。 二十、兵役局。 二十一、體育局。 二十二、資訊局。 二十三、法務局。 二十四、青年局。 二十五、主計處。 二十六、人事處。 二十七、政風處。 二十八、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九、研究發展考委員會。 三十、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十一、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十二、客家事務委員會。 前項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台北市政府設有以下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這些單位包括秘書處、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觀光傳播局、地政局、兵役局、體育局、資訊局、法務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公務人員訓練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根據前述條文,這些機關所轄的機關、機構和學校的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行訂定,並提交市議會備查。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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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