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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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書記官應於收受議決書原本後,七日內製作議決書正本送達移送機關、公會、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法院及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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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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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議決書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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