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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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委員對於懲戒事件,未能依本處理期限辦理時,書記官應填稽催 單 (如附件一、二) 催請辦理。 (附件一) ┌──────────────────────────────┐ │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懲戒事件稽催單 (第一次) │ │貴委員審查之 年度證懲字第 號 民間公證人違│ │反公證法案,茲已逾規定審查期間,敬請將進行情形惠示為荷。 │ │ │ │ 此致 │ │ │ │委員 │ │ 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 │ │ 年 月 日 │ ├──────────────────────────────┤ │ 委 員 意 見 │ ├──────────────────────────────┤ │ ││ ││ ││ ││ 年 月 日 │└──────────────────────────────┘ (附件二) ┌──────────────────────────────┐ │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懲戒事件稽催單 (第二次) │ │貴委員審查之 年度證懲字第 號 民間公證人違│ │反公證法案,本會經於 年 月 日催辦在案,茲又逾十日,││仍請將進行情形惠示為荷。 ││ │ │ 此致 │ │ │ │委員 │ │ 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 │ │ 年 月 日 │ ├──────────────────────────────┤ │ 委 員 意 見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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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律資料,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當審查委員未能在處理期限內辦理懲戒事件時,書記官應填稽催單,即附件一和附件二。 參考資料中附件一是稽催單的第一次,用於提醒審查委員已超過規定審查期間,請將進行情形告知懲戒委員會。附件二則是稽催單的第二次,用於再次提醒審查委員已超過十日,仍請將進行情形告知懲戒委員會。這些稽催單的目的是確保審查委員能按時辦理懲戒事件,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依據以上資料,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書記官應填稽催單,分為兩次催請辦理的程序。
- 懲戒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法法規
- 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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