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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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懲戒之公會對於議決請求覆審提出理由書,書記官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分別送達原移送機關、公會或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公會,並依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速將全卷送請覆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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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第9條,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懲戒之公會對於議決請求覆審提出理由書後,書記官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分別送達原移送機關、公會或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公會。並且依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速將全卷送請覆審委員會審議。 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事件作業要點。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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