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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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以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科系及研究所之學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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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的實務實習要點第2條適用對象為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科系及研究所之學生。這意味著只有經教育部認可的學生才能參與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的實務實習。例如,一個就讀於國内大学法学院的法學生,只有在教育部認可的情況下才有資格進行司法院及各法院的實務實習。參考資料可以是教育部相關的法規或公告,例如教育部對於法學相關科系或研究所的認可標準或程序。
- 大學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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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