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申請人應檢具學經歷、在校已修習之法律課程及成績之證明文件、學校推薦函,向欲前往實習之司法院或各法院直接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找到使用參考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