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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4.30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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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結合教育資源,落實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之機會,以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並促進司法國際化,特制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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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以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科系及研究所之學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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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具學經歷、在校已修習之法律課程及成績之證明文件、學校推薦函,向欲前往實習之司法院或各法院直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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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實習之範圍,以研究我國之司法制度、訴訟制度、非訟制度及司法行政事務等,不涉及審判中個案及他人隱私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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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習學生不須支付實習費用,亦不支領薪資,且於實習期間之交通、食、宿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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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習學生應遵守實習機關之相關規定,實習機關不負責實習學生於實習活動外之生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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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司法院或各法院得視實習之範圍,指定相關業務廳處或適當人員安排指導實習活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4.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