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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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實習之範圍,以研究我國之司法制度、訴訟制度、非訟制度及司法行政事務等,不涉及審判中個案及他人隱私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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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的實習範圍包括研究國內的司法制度、訴訟制度、非訟制度和司法行政事務等,但不得涉及審判中的個案和他人隱私的事項。這意味著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應專注於研究相關法律和制度,而不涉及具體案例的處理。
- 非訟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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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