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於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至二萬八千元額度內,第二審於一萬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為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完成辯護者,其酬金數額由審判長於三萬元至六萬四千元額度內決定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經依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依前項規定決定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指定為單一被告辯護,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被告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後,於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指定為單一被告辯護,於聲請或延長暫行安置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後,於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第四百八十一條之六或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七指定為單一受處分人辯護,於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後,於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由法院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審判長或法院依本點規定決定給付酬金數額時,應審酌案件性質、辯護品質、程序久暫及所生勞費等因素,為妥適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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