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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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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於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至二萬八千元額度內,第二審於一萬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為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完成辯護者,其酬金數額由審判長於三萬元至六萬四千元額度內決定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經依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依前項規定決定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指定為單一被告辯護,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被告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後,於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指定為單一被告辯護,於聲請或延長暫行安置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後,於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第四百八十一條之六或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七指定為單一受處分人辯護,於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後,於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由法院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審判長或法院依本點規定決定給付酬金數額時,應審酌案件性質、辯護品質、程序久暫及所生勞費等因素,為妥適之裁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1條」的規定: 1. 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的酬金額度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至二萬八千元,第二審的酬金額度為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具體的數額由審判長決定。 2. 如果義務辯護律師完成第一審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辯護工作,酬金數額則由審判長在三萬元至六萬四千元之間決定,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但如果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裁定,則根據上述規定決定酬金數額。 3. 如果義務辯護律師被審判長指定為單一被告的辯護律師,在偵查程序中提交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的案件中,並在相關程序已終結後,酬金額度為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由審判長決定具體數額。 4. 如果義務辯護律師被審判長指定為單一被告的辯護律師,在聲請或延長暫行安置的案件中,並在相關程序已終結後,酬金額度為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由審判長決定具體數額。 5. 如果義務辯護律師被法院指定為單一受處分人的辯護律師,在相關程序已終結後,酬金額度為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由法院決定具體數額。這項規定也適用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3、第481條之6或第481條之7進行指定的情況。 此外,審判長或法院在決定酬金數額時,應考慮案件性質、辯護品質、程序耗時和勞力等因素進行適當的裁量。

相關函釋 1

  • 被告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延長羈押名詞
  •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
  • 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第四百八十一條之六或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七條文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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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1 條規定:「一、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於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至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