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二以上被告擔任並完成該審級之義務辯護工作時,應於各項所定酬金標準下限至酬金標準下限乘以被告人數所得總額之範圍內,由審判長酌定其酬金數額。但前點第二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二被告擔任並完成該審級之義務辯護工作時,其酬金上限為七萬六千元。 前點第二項情形,審判長指定複數義務辯護律師者,其等酬金應分別酌定給付。 前點第三項至第五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二以上被告或受處分人擔任義務辯護工作時,由審判長或法院分別酌定其酬金數額,併予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2條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下的義務辯護律師酬金支付有以下解釋: 1. 在同一案件中,義務辯護律師為兩名以上的被告提供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時,其酬金數額應在各項所定酬金標準下限至酬金標準下限乘以被告人數所得總額之範圍內,由審判長酌定。然而,如果該情形下義務辯護律師只為兩名被告提供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其酬金上限則為七萬六千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義務辯護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三名被告提供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且各被告所需的酬金標準下限分別為一萬元、一萬五千元和二萬元,那麼審判長將根據此規定,酌定該律師的酬金數額在三萬元至四萬五千元之間。 2. 如果審判長指定多位義務辯護律師在同一案件中提供辯護工作,則各律師的酬金應分別酌定給付。 3. 在前點第三至第五項情形中,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兩名以上被告或受處分人提供義務辯護工作時,其酬金數額由審判長或法院分別酌定並給付。 以上解釋參考了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2條的規定,並提供了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相關函釋 1 則
- 同一案件名詞
- 被告名詞
- 被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