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二以上被告擔任並完成該審級之義務辯護工作時,應於各項所定酬金標準下限至酬金標準下限乘以被告人數所得總額之範圍內,由審判長酌定其酬金數額。但前點第二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二被告擔任並完成該審級之義務辯護工作時,其酬金上限為七萬六千元。 前點第二項情形,審判長指定複數義務辯護律師者,其等酬金應分別酌定給付。 前點第三項至第五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二以上被告或受處分人擔任義務辯護工作時,由審判長或法院分別酌定其酬金數額,併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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