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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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或受處分人、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為撰寫理由書狀、上訴或抗告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辯護事項包括事前協商案件進行方式、著手審前準備工作、開示或請求開示證據、參與選任期日程序,於審判程序開審陳述、自主調查證據,及為其他有助於達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目的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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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3 條》,義務辯護律師的辯護事項包括: 1. 閱卷:律師有權查閱有關案件的卷宗資料。 2. 接見被告或受處分人:律師可以與被告或受處分人進行會面接見,了解案情。 3. 提出辯護狀:律師有權為被告或受處分人起草辯護狀,以陳述其辯護觀點。 4. 出庭辯護:律師有責任代表被告或受處分人出席庭審並進行辯護。 5. 代為撰寫理由書狀、上訴或抗告狀:律師可以替被告或受處分人撰寫上訴或抗告狀,陳述上訴或抗告的理由。 6. 其他必要事項:律師有責任處理其他與案件相關且必要的事項。 另外,根據上述法規第三項,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義務辯護律師的辯護事項還包括以下項目: 1. 事前協商案件進行方式:律師有責任參與與其他當事人就案件審理方式進行協商。 2. 著手審前準備工作:律師需要進行相關的案件資料收集、研究和準備工作,以備辯護之用。 3. 開示或請求開示證據:律師有權要求檢察官提供相關證據,或要求法庭開示對方當事人的證據。 4. 參與選任期日程序:律師可以參與辯護人的選任程序,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5. 審判程序開審陳述:律師有權在法庭審判程序開始時,就被告或受處分人的利益陳述自己的立場和觀點。 6. 自主調查證據:律師可以進行相關的證據調查工作,以確保案件的辯護權益受到保障。 7. 其他有助於達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目的之必要事項:律師有責任處理一切能夠協助達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目標的必要事項。 範例:根據《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3 條》,如果有一位被告進行上訴並需要義務辯護律師的協助,義務辯護律師可以代為撰寫上訴理由書狀,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並代表被告出庭進行上訴辯護。同時,律師還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和準備工作,以確保案件的辯護權益受到保障。此外,律師在審判程序開始時還可以陳述被告的立場和觀點,並在需要的情況下請求開示證據來支持辯護。 這些規定和責任旨在確保被告能夠獲得適當的辯護,保護其合法權益,並促進公正的審判程序。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著手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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