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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或受處分人、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為撰寫理由書狀、上訴抗告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辯護事項包括事前協商案件進行方式、著手審前準備工作、開示或請求開示證據、參與選任期日程序,於審判程序開審陳述、自主調查證據,及為其他有助於達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目的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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