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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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為被告辯護後,因案件以協商程序終結而完成其工作者,於五千元至二萬三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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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資料,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5條規定,在經審判長指定為被告辯護後,如果案件以協商程序結束且工作完成,律師可獲得的報酬金額為五千元至二萬三千元,具體金額由審判長裁定。 參考資料:《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協商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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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