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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為被告辯護後,因案件以協商程序終結而完成其工作者,於五千元至二萬三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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