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第 2 條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以依法填補請求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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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第2條,當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計算賠償金額的範圍應該是依照被求償人所受的損害和損失的利益來填補。這意味著賠償金額應該能夠完全補償原告所受的損害和利益損失。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最新的相關法規是台灣《國家賠償法》。這部法律規定了國家及其機關在被求償時的責任和賠償機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國家及其機關在違法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而根據第14條,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及其他公法人。 根據我的理解,台北市政府作為一個地方政府,根據國家賠償法,也屬於國家賠償主體之一。所以根據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第2條,當該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賠償金額的計算範圍應該是填補原告所受的損害和損失的利益。具體計算方式應該根據具體的案件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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