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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以依法填補請求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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