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第 7 條
七、被害人或請求權人與有過失時,各機關應按其過失之比例,核減損害賠償數額。 請求權人已依其他法令之規定,獲得損害賠償之部分,應於損害賠償數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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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第7條,當被害人或請求權人與有過失時,各機關應根據其過失的比例,核減損害賠償的數額。如果請求權人已根據其他法令獲得部分損害賠償,則應從損害賠償數額中扣除該部分。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資料,並無具體提及或解釋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第7條的內容。因此,對於此條款的詳細解釋及相關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確切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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