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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被害人或請求權人與有過失時,各機關應按其過失之比例,損害賠償數額。 請求權人已依其他法令之規定,獲得損害賠償之部分,應於損害賠償數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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