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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第 8 條

八、個別案件情況特殊,如依本基準規定損害賠償之數額顯失公平者,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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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資料中提到的刑事補償法第8條之規定,補償金額的決定應審酌一切情狀,特別注意以下因素:公務員行為的違法或不當情節、受害人所受的損失,以及受害人可歸責事由的程度。這些因素與補償金額是否充足、是否合理的判斷密切相關,避免補償失當或過度補償是必要的,所以需要綜合考慮。另外,在衡量「受害人所受損失」時,應注意受拘禁的種類、人身自由被拘束的程度、拘禁的期間長短、財產上的損害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等情況。而「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則是指受害人是否有可歸責事由,以及其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節程度等因素。補償金額的決定應根據上述說明,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第1、2款的規定,先後考慮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以及可歸責事由的程度等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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