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執行標的已為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且非屬應囑託他法院執行者,受理終局執行之承辦股或法院得調取該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調取他法院卷宗時,應備文敘明執行標的。 受理終局執行之承辦股或法院就前項執行標的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歸還,並通知債權人。 受理終局執行之法院就第一項標的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結果函知受調卷法院,並將調取之卷宗歸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