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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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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執行標的已為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且屬應囑託他法院執行者,受理終局執行之承辦股或法院得調取該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調取他法院卷宗時,應備文敘明執行標的。 受理終局執行之承辦股或法院就前項執行標的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歸還,並通知債權人。 受理終局執行之法院就第一項標的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結果函知受調卷法院,並將調取之卷宗歸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7條,當受託執行的法院進行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後,不需要將執行所得的金額交還給囑託執行的法院,而是應該立即函請囑託執行的法院,如果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該迅速將卷宗影印件送交給受託執行的法院,並列入分配或一併處理。在分配完畢或進行其他適當處理後,應該向囑託執行的法院回覆結果。根據前項規定,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的事件都是由原本的囑託法院進行囑託執行的,因此適用前點的規定。 這段回答的參考資料是「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的第17條,其中提到了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後的相關程序。

相關函釋 1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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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執行標的已為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且非屬應囑託他法院執行者,受理終局執行之承辦股或法院得調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