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受託執行之法院,如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應即函請囑託執行之法院,如其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速將卷宗影印送交受託執行之法院列入分配或一併處理,並於分配完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後,將結果函覆囑託執行之法院。 前項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事件均為原囑託法院囑託執行者,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七、受託執行之法院,如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應即函請囑託執行之法院,如其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速將卷宗影印送交受託執行之法院列入分配或一併處理,並於分配完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後,將結果函覆囑託執行之法院。 前項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事件均為原囑託法院囑託執行者,適用前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