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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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執行標的已為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且非屬應囑託他法院執行者,受理終局執行之承辦股或法院得調取該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調取他法院卷宗時,應備文敘明執行標的。 受理終局執行之承辦股或法院就前項執行標的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歸還,並通知債權人。 受理終局執行之法院就第一項標的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結果函知受調卷法院,並將調取之卷宗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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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第17條,當受託執行的法院進行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後,不需要將執行所得的金額交還給囑託執行的法院,而是應該立即函請囑託執行的法院,如果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該迅速將卷宗影印件送交給受託執行的法院,並列入分配或一併處理。在分配完畢或進行其他適當處理後,應該向囑託執行的法院回覆結果。根據前項規定,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的事件都是由原本的囑託法院進行囑託執行的,因此適用前點的規定。 這段回答的參考資料是「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的第17條,其中提到了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後的相關程序。
相關函釋 1 則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非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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