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10

快速跳轉

十、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物品。 (四)閱覽、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其他經本院准之設備為限。 (五)本院提供使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使用本院電腦設備,應配合本院資訊安全有關規範,不得瀏覽未經資訊安全認證之網站及下載檔案,並禁止連結個人電子儲存媒體。(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0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以下事項:(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物品。(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五)本院提供使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 攜帶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0 條規定:「十、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