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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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物品。 (四)閱覽、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其他經本院核准之設備為限。 (五)本院提供使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使用本院電腦設備,應配合本院資訊安全有關規範,不得瀏覽未經資訊安全認證之網站及下載檔案,並禁止連結個人電子儲存媒體。(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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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0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以下事項:(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物品。(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五)本院提供使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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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