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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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准駁決定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經本院同意應用檔案原件,由業務承辦單位製作「司法院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四,以下簡稱簽收單),經與申請人核對後,申請人應於簽收單簽名方得應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期間,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於檔案應用處所維護檔案安全,並得提供申請人有關本院同意開放應用範圍檔案內容及檔案應用准駁決定之諮詢;如應用檔案原件者,業務承辦單位得請檔案管理單位派員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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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9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進入檔案應用處所前需出示審核通知書和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的人具有合法的身份和相關的審核資格。例如,如果有人想要查閱某個案件的檔案,他們需要先通過審核並拿到審核通知書,然後在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時出示該通知書和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他們的身份和授權情況。完成登記程序則是指申請人需要在進入檔案應用處所前填寫相關的表格或文件,以便檔案管理單位能夠紀錄他們的進入情況和相關的使用目的。
- 業名詞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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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