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本院檔案應用服務之處所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處所:本院總收文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二七號)。(二)檔案應用處所:本院檔案閱覽室(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 (三)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8條,該條解釋了關於司法院檔案應用服務的處所及開放時間。根據該條,受理申請的處所為司法院總收文室,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而檔案的應用處所為司法院秘書處第五科,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至於開放應用的時間則是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時至下午5時,國定例假日則不開放。 參考資料: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8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