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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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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檔案應用服務之處所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處所:本院總收文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二七號)。(二)檔案應用處所:本院檔案閱覽室(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 (三)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8條,該條解釋了關於司法院檔案應用服務的處所及開放時間。根據該條,受理申請的處所為司法院總收文室,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而檔案的應用處所為司法院秘書處第五科,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至於開放應用的時間則是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時至下午5時,國定例假日則不開放。 參考資料: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8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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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8 條規定:「八、本院檔案應用服務之處所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處所:本院總收文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