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本院檔案開放與運用,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9.10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二、本院辦理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本院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前項檔案依法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或移交其他機關典藏管理者,依該機關規定辦理應用事宜。
四、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院檔案,應填具「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院申請。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為之。如委任代理人者,並應提出「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如附件二)。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管理人、代表人(以下併稱申請人)欲自備手機、照相機、攝影機或其他具攝錄功能之設備翻拍或攝影檔案,應於提交申請書時申請。
五、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檔案之性質,由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陳請核定。
前項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作成准駁決定函並附「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本院於審查申請案件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依規定辦理補正之案件,其審核期間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因申請應用檔案數量較多,無法於前項期限內完成審核時,本院得分批審復,惟第一批准駁決定應於前項期限內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自本院准駁決定函送達日起,應於二個月內洽本院辦理檔案應用,逾前述期間應重新申請;屬分批審復者,前述期間自最後一批准駁決定函送達日起算。
六、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予拒絕: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工商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本院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七)本院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八)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九)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十)其他法令規範或具體事由致無法提供應用之情形。
七、申請應用之檔案,本院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由本院併為准駁。
經核准複製紙本,本院以提供 A4、B4 或 A3 規格為原則。經核准複製電子檔,其檔案格式由本院決定,限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惟申請人於申請時填有電子郵件資訊者,本院得衡酌檔案大小及安全性以電子郵件傳送。前述複製品、電子儲存媒體依本院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除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每一申請案件本院以提供一份複製品為原則。
八、本院檔案應用服務之處所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處所:本院總收文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二七號)。(二)檔案應用處所:本院檔案閱覽室(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
(三)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准駁決定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經本院同意應用檔案原件,由業務承辦單位製作「司法院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四,以下簡稱簽收單),經與申請人核對後,申請人應於簽收單簽名方得應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期間,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於檔案應用處所維護檔案安全,並得提供申請人有關本院同意開放應用範圍檔案內容及檔案應用准駁決定之諮詢;如應用檔案原件者,業務承辦單位得請檔案管理單位派員協同辦理。
十、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物品。
(四)閱覽、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其他經本院核准之設備為限。
(五)本院提供使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使用本院電腦設備,應配合本院資訊安全有關規範,不得瀏覽未經資訊安全認證之網站及下載檔案,並禁止連結個人電子儲存媒體。(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有第十點及前點所列情形者,本院得停止其應用。情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十三、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應當日歸還,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後,方得離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複製品,除本院同意複製之範圍,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四、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申請人繳納費用開立「司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本院秘書處第六科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五、本院對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並確保性騷擾申評會之建議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六、性騷擾申評會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參與調查及撰寫調查報告書,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性騷擾申評會,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本院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加班費。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9.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