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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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予拒絕: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工商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本院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七)本院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八)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九)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十)其他法令規範或具體事由致無法提供應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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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6條,當人民申請檔案的閱覽、抄錄或複製時,如果該檔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司法院可以拒絕提供: (一)有關國家機密的檔案。 (二)有關犯罪資料的檔案。 (三)有關工商秘密的檔案。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的資料的檔案。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的檔案。 (六)在司法院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準備作業,或與其他機關之意見交換的檔案。但是關於意思決定作成的基礎事實的檔案不在此限。 (七)司法院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等業務所取得或製作的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對象的相關資料的檔案,如果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八)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的檔案。 (九)其他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的檔案。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的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上述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根據檔案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各機關不得拒絕提供。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26號判決的解釋,在符合檔案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等其他法律限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仍有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提供檔案。 範例:如果有人根據檔案法申請閱覽一份涉及國家機密的檔案,根據法律規定,司法院可以拒絕提供這份檔案。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6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第18條 檔案法第17條、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26號判決
- 國家機密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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