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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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檔案之性質,由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陳請核定。 前項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作成准駁決定函並附「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本院於審查申請案件時,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依規定辦理補正之案件,其審核期間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因申請應用檔案數量較多,無法於前項期限內完成審核時,本院得分批審復,惟第一批准駁決定應於前項期限內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自本院准駁決定函送達日起,應於二個月內洽本院辦理檔案應用,逾前述期間應重新申請;屬分批審復者,前述期間自最後一批准駁決定函送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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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5條規定,申請案件的受理由相關業務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陳請核定。如果檔案申請不符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完整,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附上「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同時副知檔案管理單位。司法院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時,如果認為程序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完整,應通知申請人在七日內補正,若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無法補正,則可以駁回申請。依法辦理補正的案件,其審核期間從申請人補正之日起計算。 這段文字未提及台灣的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5條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駁回名詞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 復名詞
- 惟名詞
- 送達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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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