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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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院檔案,應填具「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院申請。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為之。如委任代理人者,並應提出「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如附件二)。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管理人、代表人(以下併稱申請人)欲自備手機、照相機、攝影機或其他具攝錄功能之設備翻拍或攝影檔案,應於提交申請書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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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4條的規定,當人民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司法院的檔案時,需要填寫「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提交給司法院進行申請。申請人可以親自前往司法院遞交申請書,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進行提交;如果通過電子簽章憑證機構進行認證後,也可以使用電子傳遞方式進行申請。如果是代理人代表申請,則還需要提交「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 根據最新的司法院相關資訊,司法院提供了「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和「司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的範本,供人民使用時填寫和提交。這些表格可以在司法院的官方網站上找到。申請人可以按照表格的要求填寫相關資訊,並選擇適當的遞交方式進行申請。在填寫委任書時,代理人應詳細說明其代理人身份,以便司法院確認其合法性。 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自行遞交申請或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如果使用代理人代理申請,則需要在申請委任書中提供有關代理人身份的相關資訊。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要確保填寫的資料準確無誤,並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遞交。最終,申請人應遵守司法院的相關要求和規定,以確保申請能夠順利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官方網站,《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可在以下網址獲取詳細資訊: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system/q06storage/files/DM0037.pdf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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