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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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本院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前項檔案依法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或移交其他機關典藏管理者,依該機關規定辦理應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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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3條的解釋,該須知所定義的檔案是指根據司法院的文書處理和檔案管理程序,歸檔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根據該條的第二項,這些檔案可以依法移轉給檔案管理局或其他機關的典藏管理者,並根據該機關的規定進行應用。
- 所稱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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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