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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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辦理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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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2條規定了司法院辦理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事項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在沒有其他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司法院應依照這些須知辦理相應的事宜。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對於司法院的檔案應用,根據法令的不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 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使用的檔案,是屬於特定案件檔案,只有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經申請後,才能進行相關的閱覽、抄錄或複製等活動(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政府機關保存的檔案,如涉及到機密或隱私等內容,則可能會受到限制或拒絕提供(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和檔案法第17條)。 - 對於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檔案,當事人有權根據法院的裁定進行相關的閱覽、抄錄或攝影等活動。然而,如果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況,法院有權限制或拒絕相應的請求(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檔案應用在不同的情況下須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和執行。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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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