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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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申請人繳納費用開立「司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本院秘書處第六科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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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4條,如果申請應用檔案被核准,就必須按照「司法院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相應的費用。此外,根據該項規定,還需要開立「司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由司法院秘書處第六科製作收據交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經司法院部分相關單位2019年修正)
- 核名詞
-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法規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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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