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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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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應當日歸還,並經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後,方得離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複製品,除本院同意複製之範圍,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3條,申請應用的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且在當天應歸還。檔案的歸還需要由司法院的承辦人員進行點收,確認無誤後,才能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3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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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3 條規定:「十三、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應當日歸還,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後,方得離開檔案應用處所。 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