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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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應當日歸還,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後,方得離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複製品,除本院同意複製之範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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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3條,申請應用的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且在當天應歸還。檔案的歸還需要由司法院的承辦人員進行點收,確認無誤後,才能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給申請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3條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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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