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有第十點及前點所列情形者,本院得停止其應用。情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2 條,當申請人應用檔案的情況符合第十點和第十一點所列情形時,司法院可以停止其應用。如果情節非常重大,則依法予以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