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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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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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1條規定了申請人在使用檔案時應該遵守的行為限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也不能拆散已裝訂完成的檔案,並且不得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會根據相關法規提供進一步釋義。首先,根據檔案法第18條規定,申請人在使用檔案時應該保持檔案的完整性和原貌,不得任意變更檔案或破壞檔案的完整性。此外,根據檔案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對檔案進行妥善管理和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參考資料: 1. 檔案法第1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78&FLNO=18 2. 檔案法第1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78&FLN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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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