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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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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11條規定了申請人在使用檔案時應該遵守的行為限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也不能拆散已裝訂完成的檔案,並且不得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會根據相關法規提供進一步釋義。首先,根據檔案法第18條規定,申請人在使用檔案時應該保持檔案的完整性和原貌,不得任意變更檔案或破壞檔案的完整性。此外,根據檔案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對檔案進行妥善管理和保管,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參考資料: 1. 檔案法第1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78&FLNO=18 2. 檔案法第1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78&FLN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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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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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1 條規定:「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