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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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信之傳遞無能力者之行為國營電信機關視為有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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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信條例第10條規定了對於電信之傳遞無能力者之行為,國營電信機關將其視為有能力者。根據此條規定,國營電信機關無論對於有能力者或無能力者,都有責任提供適當的電信服務。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無法傳遞電信,國營電信機關將視其為有能力者並繼續提供服務。 一個相關案例是《電信條例》第62條之2,其中對於有能力者和無能力者之間的電信傳遞責任作了具體的說明。根據該條規定,有能力者應維持其設備的正常運作,並確保電信設備不被未經授權的人使用。對於無能力者,如果其電信設備在他人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則國營電信機關可視其為有能力者且對其負有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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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