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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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電信機關及其職員工役於往來電信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祕密職員工役退職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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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條例第11條,國營電信機關及其職員工義務保密往來電信的有無以及內容,即使在離職後仍然要遵守保密的義務。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電信使用者的隱私權利,保護他們的通訊免於任意侵擾。這表示國營電信機關及其職員工不能擅自洩露或揭露使用者的電信內容,並且這個義務在職員工離開機關後仍然生效。 以範例來說,如果一位國營電信機關的職員工在工作期間得知某個客戶的電話通訊內容,這位職員工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揭露或外洩此內容。同樣地,即使這位職員工在退休或離職後,依然必須遵守保密的義務,不得利用或揭露該客戶的通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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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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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