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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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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電信機關及其職員工役於往來電信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祕密職員工役退職後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條例第11條,國營電信機關及其職員工義務保密往來電信的有無以及內容,即使在離職後仍然要遵守保密的義務。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電信使用者的隱私權利,保護他們的通訊免於任意侵擾。這表示國營電信機關及其職員工不能擅自洩露或揭露使用者的電信內容,並且這個義務在職員工離開機關後仍然生效。 以範例來說,如果一位國營電信機關的職員工在工作期間得知某個客戶的電話通訊內容,這位職員工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揭露或外洩此內容。同樣地,即使這位職員工在退休或離職後,依然必須遵守保密的義務,不得利用或揭露該客戶的通訊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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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條例第 11 條規定:「國營電信機關及其職員工役於往來電信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祕密職員工役退職後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