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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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國家經營之電信,由行政院交通部管理之。惟海陸空軍為軍用起見及中央政府法定情報機關為達成任務需要自行設置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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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條,國家經營的電信由交通部管理,但海陸空軍和法定情報機關對於軍事或情報需求自行設置的電信系統不在此法條的範圍之內。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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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