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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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並得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五條各款情形綜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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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2條,該條款的適用對象包括法院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或實習生,他們有權享受一個免於性騷擾的工作及服務環境。根據這個要點,法院應當確保這些受影響的人們在工作場所不受到性騷擾的侵害。這意味著法院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政策和程序,來預防和處理性騷擾事件,並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之相關規範和指引文件,包括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性騷擾預防和教育措施等。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係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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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