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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並得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五條各款情形綜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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