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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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任調查保護官應實施職期遷調;其服務同一機關之職期以三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但連續任職期間不得逾六年。 職期屆滿六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准者,得暫緩遷調: (一)業務特殊需要。 (二)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三)最近一年內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已函報本院申請自願退休。 (四)健康情形因遷調將難以治療或照護。 (五)無其他適當主任調查保護官職缺可供遷調。 主任調查保護官依前二項規定有職期屆滿三年、連續任職期間屆滿六年或暫緩遷調滿一年之情形,而其未選填調動、遷調志願或志願遷調之法院無適當職缺時,本院得逕將其調派至非志願之其他法院服務。前三項所定職期、連續任職期間及暫緩遷調滿一年期間之計算,自主任調查保護官實際到任現職機關之月起算。職期滿二年六個月、連續任職期間滿五年六個月、暫緩遷調滿六個月者,為配合年度整體遷調作業或有必要時,視為均已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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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第2條的規定,主任調查保護官應實施職期遷調,其在同一機關的任職期限為三年,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延長,但是連續任職期間不得超過六年。當主任調查保護官的職期已滿六年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經司法院核准可以暫緩遷調: 1. 業務特殊需要。 2. 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3. 最近一年內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已函報司法院申請自願退休。 4. 健康情形因遷調將難以治療或照護。 5. 無其他適當主任調查保護官職缺可供遷調。 當主任調查保護官符合上述規定中的職期屆滿三年、連續任職期間屆滿六年或暫緩遷調滿一年的情況,且在原機關未能找到適當職缺時,司法院可以直接將其調派至非志願的其他法院服務。而職期、連續任職期間和暫緩遷調滿一年期間的計算是從主任調查保護官實際到任現職機關的月份開始計算的。職期滿二年六個月、連續任職期間滿五年六個月、暫緩遷調滿六個月的情況,可以視為已經屆滿,以便配合年度整體遷調作業或有必要時進行調動。 根據以上資料,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主任調查保護官進行遷調的指引,並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延長職期或暫緩遷調。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查保護官在機關間有適當的服務轉換,同時也考慮到業務需要、家庭因素、健康狀況和工作機會等因素的影響。這些限制和例外情況的引入有助於確保遷調政策的公平性和彈性。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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