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遷調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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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任調查保護官之遷調,由本院依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辦理案件情形、業務績效、機關首長考評、少年或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意見、領導統御、溝通協調、達成上級交付任務能力等,並參酌其志願及本原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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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主任調查保護官的遷調需要法院根據多種因素來進行評估和決定。這些因素包括保護官的品德、操守、學識、才能、辦案情況、業務表現、機關首長的考評、少年或家事法庭庭長、法官的意見、領導統御能力、溝通協調能力以及達成上級交付任務的能力等等。此外,法院還需要考慮保護官的志願意向以及本原則中其他相關規定。根據這些因素,法院會決定是否進行遷調。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與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和家事調查官相關的最新法規和指引來進一步了解。
- 少年名詞
- 家事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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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