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0 條
十、性騷擾申訴案件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立即簽報本院院長及送請性騷擾申評會當月輪值小組委員三人,於三日內分別以書面審查方式,就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確認適用之法律,並審查是否受理。經二人以上委員認符合第九點所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應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當月輪值小組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輪值,由主任委員另指派委員代理。 (二)性騷擾申評會主任委員應於受理案件或臺北市政府移送續行調查案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委員二人以上,連同本院遴聘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一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調查小組為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將申訴人之申訴要旨以書面或宣讀方式使被申訴人知悉。 (四)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書及處理建議提交性騷擾申評會評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五)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第四款調查報告書及處理建議經性騷擾申評會評議後,應移送臺北市政府審議。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申訴或臺北市政府移送續行調查案件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調查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申訴案件於調解期間,經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暫緩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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