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七、本院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及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收受申訴案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前項委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委員人數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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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