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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處理要點8

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院收受之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住居所、聯絡電話;屬委任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四)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五)申訴年月日。 第一項申訴期限如下: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二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被害人申訴時,被申訴人如為本院員工,向本院提出申訴;如為本院院長,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本院接獲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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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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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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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以言詞、電子郵件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