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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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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本院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派)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3條,申調會在作成決議之前,如果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申訴,則申調會可以考慮不再繼續處理該申訴案件。 在這個情境裡,我們並沒有提到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曾經以書面撤回申訴的資訊。因此,無法根據這個情境來提供更多關於第13條的解釋或範例。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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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