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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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本院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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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3條,申調會在作成決議之前,如果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申訴,則申調會可以考慮不再繼續處理該申訴案件。 在這個情境裡,我們並沒有提到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曾經以書面撤回申訴的資訊。因此,無法根據這個情境來提供更多關於第13條的解釋或範例。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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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