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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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期間,本院得適時調整被申訴人之工作內容;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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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4條,法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的處分。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經過調查確定屬實,會依據情節輕重進行處分。 相關參考資料: - 懲戒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hanhua/admeasures.aspx?site=14&menuid=27192&menu=2&subsubmenu=5&page=3
- 性騷擾名詞
- 期間名詞
- 適名詞
- 申訴名詞
- 懲處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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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