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司法機關因業務擴充增設單位必須增加車輛,或現有車輛之汰舊換新,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辦理,並應以新車為限。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司法機關因業務擴充增設單位必須增加車輛,或現有車輛之汰舊換新,應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辦理,且僅能採購新車。 依據此法規,司法機關在業務擴充或車輛汰換的情況下,必須按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理。而這些要點列明了車輛的採購、租賃和使用等相關細節,並且明確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只能購買全新的車輛。這意味著司法機關無法使用二手車輛或其他已經使用過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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